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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次

 

1. 目的和范围

2. 认证机构要求

3. 认证人员要求

4. 认证依据及相关文件  

5. 认证选项

6.认证级别及要求

7.认证范围

8.认证程序

9.认证后管理

10.再认证

11.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12.认证机构的转换

13.信息报告

14.认证收费

 

附件:1.术语和定义

     2.多场所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良好农业规范注册数据要求

     4.内部检查/审核要求

     5.符合性规范检查表

 

 

1  目的和范围
1.1 目的

为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规定了获得和保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所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1.2 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蜜蜂养殖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目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其他产品需要列入目录的,应当由认证机构或其他组织依据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和国家认监委相关要求对该产品的适用性进行技术分析,经国家认监委组织评估批准后列入目录并公布。

1.3 国际合作

国家认监委按照有利于促进贸易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国际合作。从事良好农业规范国际互认范围的认证活动,应符合本规则和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的相关要求。 

 

2  认证机构要求

2.1 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

2.2 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 27065《产品、过程与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的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5张。

2.3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4 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合同,应明确认证委托人与认证机构之间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5 认证机构应制订本机构现场检查表,并符合附件5的要求。检查表内容应涵盖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所有控制点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所有要求。现场检查时,对标示为“全部适用”的条款,都应进行检查。

2.6 认证机构不得将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  认证人员要求

3.1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良好农业规范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蜜蜂养殖的生产、经营、食品安全及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检查员应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注册资质。

3.3 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的需要。

3.4 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活动、检查/审核报告和认证结论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认证依据及相关文件
4.1 认证依据    

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包括:

GB/T 20014.2 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3 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4 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5 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6 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7 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8 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9 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0 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2 茶叶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3 水产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4水产池塘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5 水产工厂化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6 水产网箱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7 水产围拦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8 水产滩涂/吊养/底播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25 花卉和观赏植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26 烟叶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27 蜜蜂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4.2  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4.2.1 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分为农场基础标准(GB/T 20014.2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种类基础标准(如GB/T 20014.3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和产品模块标准(如《GB/T 20014.5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三类。在实施认证时,应将农场基础标准、种类基础标准和(或)产品模块标准结合使用(示例见图1)。

4.2.2 对某种产品的认证,应同时满足农场基础标准及其对应的种类基础标准和(或)产品模块标准的要求。例如,对猪的认证应当依据农场基础、畜禽基础、猪三个标准进行检查;再如,对蜜蜂的认证应当依据农场基础、蜜蜂两个标准进行检查。

 

           图1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准使用示例
4.3  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应使用最新版本。

 

5  认证选项 

认证委托人应根据自身法律主体的组成形式按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两种选项申请认证。

5.1 选项1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 

通过认证后农业生产经营者为证书持有人。选项1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5.1.1 单一场所
   农业生产经营者仅拥有一个生产区域。
5.1.2 未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

农业生产经营者拥有多个生产区域,且每个生产区域不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运作,同时农业生产经营者未按附件2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5.1.3 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

农业生产经营者拥有多个生产区域,且每个生产区域不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运作,同时农业生产经营者已按附件2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5.2 选项2 -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

由2个及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合同关系形成的组织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同时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已按附件2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6  认证级别及要求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级别分一级认证和二级认证。认证委托人应根据自身生产实际情况与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符合程度选择相应的认证级别。
6.1 一级认证要求

6.1.1 一级认证应符合所有适用的1级控制点的要求;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的2级控制点总数95%的要求。

6.1.2 允许不符合的2级控制点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2级控制点数量-不适用的2级控制点数量)×5%=允许不符合的2级控制点数量

注:允许不符合的2级控制点的数量是计算的实际数值向下取整。
6.2 二级认证要求
6.2.1 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的1级控制点总数95%的要求,导致消费者、员工、动植物安全和环境严重危害的控制点必须符合要求。

6.2.2 允许不符合的1级控制点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1级控制点数量-不适用的1级控制点数量)×5%=允许不符合的1级控制点数量

注:允许不符合的1级控制点的数量是计算的实际数值向下取整。
6.3 适用的控制点

6.3.1 适用的控制点由认证范围决定。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各个独立场所和产品都满足认证要求。因此,符合百分比的计算应考虑适用于每个场所和产品的全部控制点。

6.3.2 未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在一个检查表中计算整体运作的符合性水平。全部适用的共用控制点应分别计入到每个生产场所。

6.3.3 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或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应对每个农业生产者或生产场所分别计算符合性水平(每个农业生产者或生产场所必须符合认证要求)。全部适用的共用控制点应分别计入到每个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

 

7  认证范围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范围包括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生产范围。
7.1 产品范围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范围应符合1.2要求。
7.2 场所范围
    注册产品的所有生产场所和处理场所。
7.3 生产范围
7.3.1 生产范围指按照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管理的初级产品的生产过程,不包括野生动物的猎取及野生植物的采集。
7.3.2 收获与处理(适用于水果和蔬菜)

判定生产范围中是否包括收获及收获后产品的处理应依据以下原则:

(1)是否包括产品收获

     a)认证委托人收获时产品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则标准中与收获相关的所有控制点都应检查,认证证书范围应包含收获;

b)认证委托人在收获前产品的所有权已发生改变,且认证委托人不负责收获过程时,则标准中与收获有关的控制点可不检查,认证证书范围也不包含收获。

c)认证委托人不负责收获时,应与买方签订合同,以确保买方购买认证的所有农产品,并在收获前取得产品的所有权。买方应按标准规定在安全间隔期后进行收获,并同时负责收获后产品处理。

d)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时尚未确定产品买方,则认证委托人应书面声明一旦确定产品买方应按7.3.2c)中的要求与其签订合同,同时应告知其收获安全间隔期。

(2)是否包括收获后产品处理

a)认证委托人无产品处理,则认证申请时应说明,且认证证书中标明不包括产品处理。

b)认证委托人收获后产品处理期间产品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则认证证书范围应包含产品处理。生产范围不包括收获时,也不应包括产品处理。

c)在收获期间,当产品在田间进行最终包装和处理时,《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5—2013)中4.5条款要求不适用;当产品存在室内储存过程且仍属于认证委托人所有时,需符合《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5—2013)中4.5条款要求。

d)同一产品的认证和非认证产品在同一产品处理单元进行操作时,认证委托人应申请“平行生产和/或平行所有权”。

e)认证委托人可将申请认证的产品在其他的农场内进行产品处理,提供产品处理场所的农场应获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且证书生产范围应包括产品处理,同时应满足:产品处理时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产品处理场所的产品能够追溯和所有与产品处理有关的适用的二级控制点作为一级控制点进行检查。在满足前述条件基础上,认证机构可自行对产品处理场所进行检查,也可承认其它认证机构的检查结果。
7.3.3 平行生产和平行所有权
     (1)认证委托人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认证或非认证产品时,应在申请和注册注册时注明“平行生产”,认证证书上应标明;认证委托人除生产认证产品外,同时外购非认证的同一产品时,应在申请和注册时注明“平行所有权”,认证证书上也应标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有成员存在上述情况的,则该组织也应视同时存在“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
    (2)同一生产管理单元内不能存在平行生产,同一产品处理单元中可以存在平行所有权,也可存在平行生产。
    (3)认证委托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始终完全隔离,并建立涵盖所有产品和具体生产管理单元(包括平行生产和平行所有权)的追溯体系,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4)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有部分成员未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时,可不按平行生产进行认证。

8  认证程序

8.1 认证申请

8.1.1 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负法律责任,已取得国家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或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生产、处理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
    (4)认证委托人按照标准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种植/养殖的操作规程或良好农业规范管理体系(适用时),并在初次检查前至少有3个月的完整记录。 

(5)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良好农业规范产品认证目录》内。

(6)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过去一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及滥用或冒用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宣传的事件。

(7)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8.1.2 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认证委托人应按照附件3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信息及证明文件。

(2)认证委托人及其良好农业规范生产、处理、储藏的基本情况。

(3)认证委托人良好农业规范种植/养殖规范性文件或良好农业规范管理体系文件(适用时)。

(4)认证委托人的产品消费国家/地区名单及其残留限量要求。

8.2 认证受理

8.2.1 认证机构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认证资质的范围及有效期,认证基本程序和要求,认证依据。

(2)认证收费标准。

(3)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4)认证机构处理申诉和争议的程序。

(5)批准、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6)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正确宣传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的要求。

8.2.2 申请评审

对符合8.1.1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4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8.2.3 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8.3 注册

8.3.1 认证机构决定受理认证委托人的认证申请,应为其申请注册号,并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合同,认证合同及续约的有效期最长为四年。认证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履行认证协议、遵守认证要求和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变更的信息。

8.3.2 注册管理

(1)认证机构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申请注册号。注册号编码规则为:认证委托人所在地的地区代码(6位)+年份(2位)+认证委托人的流水号码(5位)。

(2)注册号是认证委托人身份的唯一标识,与其认证状态无关。认证委托人未获得注册号前,认证机构不得对其实施检查。

(3)所有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或组织成员均应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注册并在认证证书上注明。

(4)认证委托人的同一产品只能选择一个认证选项,并在同一认证机构注册,不同的产品可以分别选择不同的认证选项和在不同认证机构注册,但认证委托人位于不同国家的生产场所或组织成员应分开注册。

8.3.3 注册信息的公开及保密

 (1)认证委托人应书面承诺,同意认证机构和认证监管部门使用注册数据并公开以下数据:

a)注册号。

b)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信息。

c)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的数量(选项2)。

d)产品的消费国家或地区。

e)生产场所与农产品处理场所信息。

f)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以及是否包括收获(适用时)。
(2)未经认证委托人书面许可,认证机构不得向除监管部门外的第三方透漏公开信息之外的其它注册信息。

8.4 现场检查准备

8.4.1 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检查员,并担任检查组组长。

8.4.2 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种类、生产和(或)处理过程及场所等。

(3)检查组组长和组员;计划实施检查的时间。

(4)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适用时)、追溯体系、投入物的使用和包装标识等。

(5)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用时)。

8.4.3 文件评审

在现场检查前,应对认证委托人的操作性规范文件、管理体系文件(适用时)进行评审,确定其适宜性、充分性及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并保存评审记录。

8.4.4 检查组应制定检查计划,并在现场检查前得到认证委托人的确认。

(1)对于5.1.1和5.1.2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检查计划应保证对所有的注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应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和(或)处理场所。

(2)对于5.2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和5.1.3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检查计划应保证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进行现场审核,同时应对所有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进行抽样检查。

(3)制定检查计划还应考虑往年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

8.4.5 现场检查时间的安排
    (1)作物

a)初次检查应在产品的收获期进行,当包括收获后农产品处理过程时,也应同时实施检查。

b)当无法在收获期间进行检查时,可选择其他时间进行,但应在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

c)现场检查在收获前进行时,认证机构应安排后续检查或由认证委托人通过传真、图片等方式提交符合性证据。

d)现场检查在收获后进行时,认证委托人应保留与收获相关的控制点符合性证据以便认证机构现场检查时进行验证。

e)认证委托人申请一种以上作物的认证,如果生产期同步或相近的,检查时间宜靠近收获期;如果生产期不同步或不相近的,那么初次认证检查应选择在最早收获作物的收获期间进行,其他产品只有在通过现场检查或者由生产者提供可接受的证据,验证了适用控制点的符合性后,方可将其加入到认证证书的覆盖范围。

(2)畜禽、水产、蜜蜂

实施初次检查时,畜禽、水产、蜜蜂产品应处于养殖状态。

8.5 现场审核/检查
8.5.1 选项1(不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
    认证机构应对所有注册生产场所和/或处理场所按GB/T20014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则进行通知检查。
8.5.2 选项2(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
   (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a)认证机构应首先对认证委托人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及内部审核/检查的独立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价和审核,覆盖所有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场所和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是确定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抽样数量和抽样样本的重要依据。

b)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过程应包含首次会议、文件评审、记录评价、对已实施的内部审核和内部检查的评审、与关键员工的面谈、末次会议(包括对发现的不符合的沟通),还应将内外部审核和检查的结果进行比较,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2)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通知检查

 a)检查组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根据组织结构和抽样程序,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抽样数量和抽样样本。初次认证、认证要求变更或证书持有人更换认证机构时,抽样数不少于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如果有小数向上取整)。申请认证产品涵盖多个模块时,应按照本部分d)条款对模块进行分类和随机抽样,每个类别的样本数也应少于本类产品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选项2)有多场所的注册成员应有更大的抽样概率,这类成员被抽查时应覆盖其所有生产场所。
    b)对列入抽查的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应在48小时内告知。
    c)下列情况下,认证机构可根据风险增加抽样比例: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未满足申请认证级别控制点的符合性百分比要求、没有全部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或)产品处理1和2级控制点要求、客户投诉、内部与外部的审核/检查结果不一致、注册成员从一个组织转移到另一个组织。

d)抽样时应考虑样本的不同规模、类别和大小,确保抽样的代表性,如:舍内养殖的畜禽、

户外养殖的畜禽、露天作物、保护地栽培的作物、多年生作物、淡水养殖(水产) 、海水养殖(水产)、蜜蜂等。

(3)产品处理场所的检查(适用时)
    a)外部检查时,产品处理场所检查的数量应不少于认证委托人产品处理场所总数的平方根,在农场中进行的农产品处理场所也应计算在内。
    b)如存在产品集中处理场所,则现场检查时所有与产品处理有关的2级控制点按1级控制点检查和计算,抽样数量也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产品处理检查表实施(即不少于总数的平方根)。

8.5.3 初次认证时,应全面评价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颁发证书前应验证所有适用的控制点是否符合要求。证书中不能包括尚未收获的作物,注册前已经收获/屠宰/加工的产品不能被认证。
8.5.4 现场检查持续时间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委托人的生产规模、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策划现场检查时间,以确保检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通常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选项1)的现场检查不少于3小时,只有一种或少数作物、工人较少且没有产品处理的单个场所检查时间也不应少于3个小时。
8.5.5 药物残留限量抽样检查
    (1)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认证产品的风险程度,制定适宜的产品抽样程序和方案,实施相应的抽样检验,以验证认证产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产品消费国家/地区的要求。如现场检查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则应按照认证机构制定的抽样程序和方案实施,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

(2)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产品消费国家/地区名单及其残留限量要求,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实施必要的产品检测,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产品消费国家/地区的检测项目。
8.5.6 符合性判定要求

(1) 应用“是”,“否”,“不适用”来表示控制点的符合性与适用性。

(2)不论申请一级还是二级认证,所有适用的控制点(包括1级、2级和3级控制点)都应审核/检查。对于检查表的符合性一栏标记为“全部适用”的控制点,应全部进行检查和评述,当出现控制点不适用的例外情况时,应回答为“是”并标明合理的理由。

(3)在审核/检查中应收集对每个控制点的审核/检查证据,以确保后续过程可以对审核发现进行追踪,检查证据应包括检查期间所涉及的各种细节。无论是外部审核/检查,还是内部审核/检查,所有符合的、不符合的和不适用的一级控制点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及所有不符合的和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必须给出说明。例如抽查了哪个文件,面谈了哪些员工/农户等的评述与证据应具体到特定的场所和产品,并且应在检查表中注明这些信息,以证明审核/检查恰当的评价了针对所有场所和产品的全部控制点。

8.5.7 审核/检查报告

(1)在整个审核/检查过程结束时,应形成一份完整的书面审核/检查报告。认证机构应规定报告的基本格式。

(2)报告应叙述现场审核/检查情况,就审核/检查证据、审核/检查发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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